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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票制度即给流动人口颁发通行证明,据此加以盘查和管束的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惯用的手法。在清代,随着人口迁移的空前活跃,内地向边疆的流动形成潮流,路票制度也被更加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边疆地区。根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顺治年间已有关于“出口印票”的各种规定,主要针对出入山海关的贸易民人、外藩蒙古及八旗人员等;康熙以后,随着内地商民赴蒙古地区贸易者增多,规定由理藩院给予执照,守口官员查验放行,旅蒙商的部票制度即由此滥觞。a而新疆方面,则是乾隆中叶完成对该地区的统一,开放内地民人进入之后,才制定了较为明确的路票政策。总的来说,清代的路票规定因需要管理的人群对象而有异,内容十分庞杂,更重要的是,国家对不同边疆地区的人口流动所持的或禁止或限制或提倡的不同态度,决定了路票的运用和管理因地区及时代的变化而不同,必须加以具体考察,才能深入了解路票制度在不同地区人口管理中的特性和作用。
就清代新疆而言,从内地前来的民人特别是被称作“商民”的人群是路票(也称路照或印票,满文作 jugūn yabure temgetu,为行文方便,除引文外以下统称路票)管理的主要对象,考察新疆路票,应当由此入手。这里所说的“商民”,涵盖十分广泛,除了大大小小的坐商和行商,还包括手工匠人、雇佣劳动者以及脚户、车夫等运输业者。换言之,除了在新疆从事屯种而定于土地的户民,来自内地的流动人口大都被归入此类。以笔者管见,讨论清代新疆路票的专论尚属鲜见,张双志概述清朝管理各边疆地区的路票政策,其中言及新疆,但未展开;田宓研究旅蒙商的部票制度,讲到旅蒙商持部票在新疆贸易,但未具体考察新疆路票本身。a目前仅见米华健著《嘉峪关外:1759-1864 年新疆的经济、民族和清帝国》一书对新疆路票问题给予了较多关注,该书第四章中对商民路票有较为具体的描述,值得参考,但受当时资料所限,也留下一些未解的疑问;而且书中称“与蒙古地区管理汉商类似的路票制度也被用在管理那些希望前去新疆经商的商人身上”,事实是否如此,还值得商榷。b
结合以上既有研究之状况,在本文中,笔者拟运用北京和台北两地所藏档案史料来还原清代新疆商民路票的面貌,揭示商民路票政策在新疆出台的经过,路票的形制与特点,以及新疆当局如何运用路票制度来加强对商民人群的管理。在此基础上,对迄今为止的若干误解和疑问加以辨析,以求澄清史实。
一、新疆商民路票政策是如何出台的
清朝君臣议论新疆地区的路票问题,始见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是年,随着天山南北终告平定,全域纳入清朝版图,驻兵屯田成为清朝经营新疆的基本方针并开始付诸实施。与此同时,清廷对于内地商民进入新疆经商,促进经济流通,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正如乾隆帝在上谕中强调:“西陲平定,疆宇式廓,辟展、乌噜木齐等处在在屯田,而客民之力作、贸易于彼者日渐加增,将来地利愈开,各省之人将不招自集,其于惠养生民,甚为有益。”c
就在同年四月,有官员指出现行的领照办法不利于内地商民进入新疆。该奏称:“北路蒙古等以牲只来巴里坤、哈密、辟展贸易者,俱由乌里雅苏台该处将军给与执照。其由张家口、归化城前往之商民,及内地扎萨克蒙古等,亦须折至乌里雅苏台领照,未免纡回,是以来者甚少。”d因此建议修改原来的规定。
位于漠北喀尔喀蒙古赛音诺颜部境内的乌里雅苏台,自康雍时期以来就是清朝防范准噶尔的前沿地带,驻军兴屯,称北路军营,那时即有内地商民随营贸易来此开设店铺,他们是旅蒙商的一部分,大多来自归化城。由于清准关系长期相持不下,清朝进而布防新疆东部的巴里坤、哈密等地,设立西路军营,商人们因此获得前往西路军营经商的机会。又因为军营口食需要大量牛羊,北路蒙古即喀尔喀各部落牧民也赶着牲畜前往交易,由乌里雅苏台将军衙门负责发放照票。然而随着新疆全域底定,北、西两路军营撤销,内地商民进入新疆的路线更加顺畅和多元,再维持原来的做法,要求各处商民一概绕道乌里雅苏台领照,就变得不合理也无从实行。为此当乾隆帝接奏,立即表示应该调整,允许商民根据行走路线就近领照前往。谕称:
新疆驻兵屯田,商贩流通,所关最要。著传谕直隶、山西督抚及驻扎将军、扎萨克等,旗民愿往新疆等处贸易,除在乌里雅苏台行走之人,仍照前办理外,其张家口、归化城等处,由鄂尔多斯、阿拉善出口,或由推河、阿济行走,著各该地方官及扎萨克等,按其道里,给与印照,较之转向乌里雅苏台领照,程站可省四十余日,商贩自必云集,更于新疆有益。该部即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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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张双志:《论清朝管理边疆地区的路票制度》,《新疆社会科学》2006 年第 4 期;田宓:《从随营贸易到条约体系——清代边疆秩序与归化城商人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5 期;田宓:《从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谈清代旅蒙贸易及部票制度》,《历史档案》2016 年第 4 期。
b James A. Millward, Beyond the Pass: Economy, Ethnicity, and Empire in Qing Central Asia, 1759-1864.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20。该书有中译本,见米华健:《嘉峪关外:1759-1864 年新疆的经济、民族和清帝国》,贾建飞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7 年。
c 《清高宗实录》卷 604,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庚申。 d《清高宗实录》卷 610,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己卯。
谕行。a
这条上谕将发放路票的权限扩大到内地商民途经的“各该地方官及扎萨克等”,是一大改进,大大便利了商旅。不过从提到的地名也可以看出,诸如鄂尔多斯、阿拉善或推河、阿济等,都位于蒙古部落和内地的边界地带,显示此时考虑路票问题仍着眼于来自张家口或归化城方向的商人。但是这个阶段并不长,随着形势的发展,清朝很快将注意力进而转向了从内地各省前往新疆的广大商民。
从乾隆二十六七年起,由甘肃河西走廊连接内地和新疆的交通线路日益变得繁忙和重要。在这条线路上,既有八旗及绿营的数万官兵及其家眷陆续奉调移驻新疆,有应募的内地农民源源前赴屯区垦种,也有大批商民自发地西去谋生。商民的足迹不仅到达天山北部各地区,还深入到了天山南路。乾隆二十七年三月,时任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的永贵向朝廷奏报,自从南路平定以来,“内地商民经由驿路并回人村落,彼此相安无犯,坐台回人又挑引河渠,开垦田地,往来行人,并无阻滞。若将此晓谕商民,不时往返贸易,即可如哈密、吐鲁番,与官兵亦有裨益”。乾隆帝则于批复中表示“回部既已平定,内地商贩自应流通”,又下令将永贵的奏折及上谕转发给陕甘总督杨应琚,命其晓谕商民,“若有愿往者,即办给照票,听其贸易”。从特别交代陕甘总督留心办理可以看出,乾隆帝注意到内地商民正由陕甘方面大量进入新疆,他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此事,同时也告诫有关方面,贸易应听商民自便,不得官为勒派。b此后直至清末,从内地各省出发经甘肃前往新疆的内地商民,构成了新疆商民的主体。《三州辑略》的编撰者说,“尝询嘉峪关吏,内地民人出关者,岁以万计,而入关者不过十之一二”。c这里说的大约是嘉庆十年(1805)前后的情形,可知乾隆中叶以来的出关势头至此依然盛而未衰,而河西走廊西侧的嘉峪关则肩负了盘查出入人员的重任。
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五年的二十年间,清朝大力实施移民兴屯(史称户屯或民屯),前来应募的甘肃等省农民在官兵护送下出关,迁移到天山北部各个屯区落户,其规模不下一万数千户,五万余名口。d这种有组织的户屯移民是否持有路票,史料不详,有待今后探究,而商民或零散认垦的农民属于自发出关,需要在内地州县领取路票,也称“起票”,行至嘉峪关接受检查后放行,才能合法地来到关外之地。乾隆三十七年,陕甘总督文绶在奉命出关赏赉回归的土尔扈特部后返回任所。他于一路上详细考察新疆各地情形,认为大力兴屯以来,乌鲁木齐等地农田广辟,商民辐辏,效果显著,但同时也发现,嘉峪关的路票检验速度远远跟不上人员大量出关的需要,亟待简化。原来,嘉峪关旧例“每日将关门常闭,惟是有人出关验照,方得放行”。新疆平定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行人络绎,而关吏“循照旧例,仍行常闭,凡有经过者,俱查验年貌,询明姓名注册,方得开关放行,不免守候稽延之累”。为此他建议:“嗣后将嘉峪关每日晨开酉闭,进关者仍行盘诘,出关者听其前往。”e
文绶所说的“听其前往”,充分显示了官方对内地民人(其主体是商民)西出嘉峪关的宽松态度。酉时为下午五时至七时,“晨开酉闭”即要求嘉峪关白天保持开放,对出关者简化路票查验手续,尽快放行,把盘查的重点放在进关者身上,这样既可提高通行效率,减少出关商旅的守候稽延,也减少了关吏留难需索的口实。这条建议被采纳后载入《大清会典事例》,成为定例。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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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清高宗实录》卷 610,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己卯。 b 《清高宗实录》卷 656,乾隆二十七年三月甲午。
c 和宁:《三州辑略》卷 3《户口门》,《中国方志丛书》西部地方第 11 号,成文出版社,1968 年,第 100 页。
d 参见华立:《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 61 页。
e 文绶:《陈嘉峪关外情形疏》,《皇朝经世文编》卷 81。
f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505《兵部·绿营处分例·关禁》。
很多记载表明,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肃州和哈密分别承担了较多的与路票手续有关的事务。肃州靠近嘉峪关,商民在出关之前向当地官府领票,领票时需要保人,多由店家充当。出嘉峪关后的第一站是哈密,商民至此要验换路票,才能继续前往南北两路各自的最终目的地。到达新疆后如果在各城之间流动,还要随时申领新的路票,交给沿途台站及入城时查验。道光初年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徐锟回顾乾隆年间以来的成例说:“平定新疆之后,凡内地民人出关,定例赴肃州知州衙门领取印票,到关查验放行。至南北各城,验收前票,另换各大臣印票。”a路票必须开列的项目,主要是请领人的姓名、年貌、籍贯、前往何地以及随带的行李车马数目等。根据同行人数,可以一人一票,也可以数人一票。至于是否携带货物及何种货物,则不需注明。乾隆四十三年乌什办事大臣绰克托回答有关方面的质询时说:“此等印票系定例,来往行走之人,由起身处俱给与印票持带,经过沿途,按城更换,验票放行,此即系路引。不但买卖人给与,就是回子来往走亦都给的。……遇有过往之人更换,即填写名姓行李车马数目,给与放行。”b同年八月永贵在奏报严防兵丁潜逃并稽查照票情形时表示:“凡请领路照之人,必逐一查明人数,查对名姓年貌,符合者始给照票。若请照人多,不得只见一二人辄给照票。前至次城换照,亦一体查明核对。”c这里强调的也只是“名姓年貌”而不涉及货物。乾隆四十六年,商民王增在天山南路贸易后返回内地,途经吐鲁番时查出携带了一块“催生石”也就是青金石,遂遭羁留。吐鲁番领队大臣图思义以为得计,奏请今后所有过往商人的货物“俱应填注路票内”,不想遭到乾隆帝严厉批驳,骂他不明事理,“甚是过分”,“倘若如此严究,不但各回城盘查路票之官兵衙役借机滋生勒掯商民之弊,且商民惧于此弊,前往回疆贸易者必致少矣,于商民、回子等生计全然无益”,命其立即将王增放行,今后验票仍遵照以往成例,不得更张。d
二、从档案中的路票原件看新疆商民路票的形制与特点
要具体了解清代新疆路票(路照)的形制,需要寻找路票原件,但难度很大。笔者迄今只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找到乾隆五十五年的两件,还是很多年前的“巧遇”。那时档案馆尚允许利用者直接调阅档案文件,故笔者有幸在某个档案包里发现它们,作了记录。但因为现在的档案检索系统被完全更新,已无从再查。两件路票均为当事人在新疆南路各城间往来时所持,路票 1 是籍隶陕甘两省的商民杨文锦等一行四人由阿克苏请票前往叶尔羌(图 1 左,原件图片收录在《イリ河流域历史地理论集》一书中,可参考e),路票 2 是陕西渭南县商民刘兆魁单人由叶尔羌请票前往喀什噶尔(图1右)。因为史料极其难得,特将文字部分(字迹模糊处加□表示)按照原件格式誊录于下以见其全貌,再作分析。
路票 1 原件保存较好,但有两字不甚清楚,路票 2 的状态不如前者,有若干字系勉强辨认,不过对了解全文影响不大。从两件路票可以看出,新疆域内的路票不论由何城发放,基本形制是类似的,其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数项:
(1) 路票的申领发放程序:商民通过所在地的把总、乡约向城守营官员具呈上报,以该城驻扎大臣的名义发放。
(2) 开列领票人的人数、姓名、年龄、相貌(光面或麻面,是否有须)以及原籍州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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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清宣宗实录》卷 53,道光三年六月戊午。
b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 1 册,中华书局,1994 年,第 599 页。
c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初八日永贵奏,《军机处档折件》,台北“故宫博物院”,档案号:020860。
d 《寄谕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等著传谕图思义遵照成例查办过往商民》,乾隆四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寄信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36-1-066。(以下引用该馆所藏档案,省略馆名及“档案号”字样。) e 窪田顺平等编:《イリ河流域历史地理论集——ユーラシア深奥部からの眺め》,松香堂,2009 年,图版 5。
注明是否汉人(对此后文有分析)。
(3) 开列领票人随行携带的马牲车辆行李的数目,包括马、骡、驴、驼及车辆若干,但不含货物的品种与数量。
(4) 注明出发年月日,要求到达目的地后查缴。路票左上方加盖该大臣关防以示有效。
(5) 路票只用汉文,除关防为满汉合璧外,未见满文或其他文字。
图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新疆路票(路照)原件全文
除了上述共同点,两张路票的不同之处是,路票 2 的纸面周遭盖满了小戳记,而路票 1 则未见。据戳记上加注的墨字可知,分别为“腰子(字)十五号”“查字十四号”“托字十四号”“英字六号”“库字五号”等,应该是从叶尔羌到喀什噶尔途中台站在查验刘兆魁路票时留下的记号。查《回疆通志》,可知叶尔羌至喀什噶尔有五处军台,按途经顺序,依次是戈壁腰台、察木伦台、托布拉克台、英吉沙尔台、库森塔斯浑台,a恰与戳记的字头吻合(查字应是察字的别字),也说明路票上开写的“凡经过台站处所验票放行”等语在实际中是被执行的。鉴于刘兆魁是路票 1 杨文锦一行四人中的一个,先和杨等人前往叶尔羌,一个月后又从叶尔羌去了喀什噶尔,所以可以肯定路票 1 也是实际使用过的,但为何路票 1 上见不到类似戳记,目前尚无从判断。根据其他档案还可知,刘兆魁(亦作刘照魁)系“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由肃州地方官处领得路票,由嘉峪关历经各处至喀什噶尔地方”,b之后于次年回到陕西渭南家乡。事后还发现,刘兆魁前往新疆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会见被判发遣正在喀什噶尔服刑的震卦教主王子重,并替他传递家信。这件事令乾隆帝大为愤怒,痛斥沿途官员玩忽职守,严令追究责任,原本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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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和宁撰,孙文杰整理:《回疆通志》卷 7,中华书局,2018 年,第 134-135 页。
b 《寄谕新疆各回城办事大臣著将各处放邪教者过境之情明白回奏》,乾隆五十六年八月初八日,《寄信档》,
03-140-5-030。
留在新疆当地衙门的这两件路票也因此被呈送到北京,从而给了我们一窥新疆商民路票“真容” 的机会。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论者以为新疆商民的路票就是蒙古地区旅蒙商的部票,将两者等量齐观,这是一种误解。诚然,在内地各省商民大量前往新疆的同时,也有一些来自归化城的旅蒙商持部票取道蒙古部落进入新疆贸易,他们被称为“北路客”或“北套客”,纪昀《乌鲁木齐杂诗》里就有“大贾皆自归化城来,土人谓之北套客”的说法。a这或许是引起误解的原因之一。但是,北路客在新疆经商并未改变其旅蒙商的身份,针对他们的部票规定也未适用于一般的新疆商民,两者不能混为一谈。b在了解了新疆商民路票的发放程序和基本形制之后,以下再看蒙古地区旅蒙商的部票,以比较两者的异同。
如前述,部票是理藩院为赴蒙古地区贸易的内地商民颁发的执照,根据就近原则,分别由张家口的察哈尔都统、归化城副都统(后改为绥远将军)、多伦诺尔厅同知等衙门向理藩院领取后下发给商人。《理藩院则例》规定:
该衙门给发部票时,将该商姓名及货物数目、所往地方、起程日期,另缮清单,粘贴票尾,钤印发给,一面知照所往地方大臣官员衙门,不准听其指称未及领取部票,由别衙门领用路引为凭,违者查出,照无部票例治罪。其商人部票,著该地方大臣官员查验存案,务于一年内勒限催回,免其在外逗留生事。如商人已到所往地方,欲将货物转往他方贸易者,即呈报该处衙门,给与印票,亦知照所往地方大臣官员衙门,倘并无部票私行贸易者,枷号两个月,期满笞四十,逐回原省,将货物一半入官。c
不难看出,新疆商民路票与旅蒙商部票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首先,发放机构不同。前者系由内地州县衙门发给,对领票地点未作硬性规定。除了商民的原籍地,也可以在其他地方,比如出嘉峪关前向肃州地方官请领。而部票是理藩院定制,通过指定衙门下发,专为旅蒙商“量身打造”。条文明令不得拿其他衙门发的路引(即路票)蒙混搪塞,一经查出,即照无部票治罪。而且部票为按年发放,有限额,并非随时可以领取,商人难免要为此而守候稽延,忍受诸多不便。其次,形制规范和填写内容不同。新疆商民路票仅要求在票内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貌、籍贯、随带马牲数目等项,意在掌握其身份来路,属于通行用证明。部票则包括了正文和清单两部分,清单内容除了姓名、年貌、籍贯、前往地点、起程日期等项,还特别强调了对货物的管理,必须写明货物的品种数目,以供出入查验,因此更像是贸易许可证明。其三,旅蒙商的部票附带了明确的停留期限和惩治条例,为避免商人在外久留,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勒限催回”。又规定如果私行贸易而无部票,将处以枷号两个月,期满笞四十,逐回原省并将货物的半数入官等等刑罚。这些严厉的条文均为新疆商民路票所无。
总之,部票对旅蒙商的管理和限制远较路票对新疆商民来得严格。这种宽严之差并非偶然,而取决于国家对各边疆地区人口流动所持的不同态度。清朝对于内地人口进入蒙古地区总体上持戒备防范态度,旅蒙商虽然获准前往贸易,但只是有限度的容忍,部票制度将商人的活动局限在通商范围内,通过领票额度、停留年限、货物报备查验等方式,对其人数、规模加以限制。反观新疆地区,由于清朝对内地人口西出嘉峪关持积极态度,在鼓励甚至倡导的前提下对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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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纪昀:《乌鲁木齐杂诗》,吴蔼宸选辑:《历代西域诗钞》,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 年,第 107 页。
b 关于归化城的旅蒙商持部票赴新疆,可参考田宓:《从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谈清代旅蒙贸易及部票制度》,《历史档案》2016 年第 4 期;任晓凡:《乾隆年间旅蒙商票照申请制度初探》,《晋中学院学报》2012 年第 2 期。
据田宓研究,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所藏清代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里现存有 101 份旅蒙商申领部票的汉文文书,其中绝大部分申请前往喀尔喀蒙古地区,少数申请前往乌鲁木齐或巴里坤。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该档案里保留了商人申请部票时的有关资料,却未能发现部票原件。另据笔者咨询参与编辑《旅蒙商档案集粹》图册(蒙古国国家档案局、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 年)的有关人员,他们在蒙古国的档案中也只发现了旅蒙商请领部票清册,而未能得见部票原件。 c 道光朝《钦定理藩院则例》卷 34《边禁·商人应领部票》,《故宫珍本丛刊》第 300 册,海南出版社,2000 年,第 140 页。
加以管理和约束(如对南疆携眷的限制),所以路票规定显得宽松,不附加停留年限,也不要求开具货物清单。商民进入新疆后可以用多种方式谋求生计,如商贩、工匠、车夫、佣工等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变更职业而不受限制,许多人因此得以长期在新疆居留。
三、路票制度与商民管理之实态
商民在新疆的谋生方式多样,比户民有更强的流动性,对其居留及流动如何加以管辖,又如何运用路票制度配合管理,因地域情况而不尽相同。
在乌鲁木齐地区,因为大量户民出关屯垦,就地落户,很早就开始实行类似内地的州县制度,于镇迪道下设镇西府、迪化直隶州及五县二厅,也用保甲管理当地的商民,商民中的携眷定居比例较高。《乌鲁木齐事宜》载乾隆六十年当地的户口统计,其中“各属商民保甲共一万一千五百四十五户,男妇子女共四万三千七百九十一名口”,a明确提到编制保甲。不过结合其他记载看,保甲长的设置并不完备,实际上起作用的是乡约。b伊犁地区未实行有组织的移民出关,但商民自发流动聚集,发展很快,到乾嘉之交,居住在伊犁九城的“有眷商民三百三十四户,男女大小共一千四百五十名口”,另有“只身商民户民”七千九百余人,两者相加,也达到九千余人。c这些商民由伊犁抚民同知衙门管理。永保的《伊犁事宜》记载抚民同知的职责为:“经理九城牲畜煤窑各税,房租菜园地亩各租,索伦锡伯两营生息银两,船工铜厂各犯捐帮银两,并一切商民绿营命盗词讼案件及商民路票,兼管宝伊局监督”。d伊犁的基层社会未编保甲,但设有乡约,配合抚民同知处理地方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也许是和乌鲁木齐之间的商民来往较多, 抚民同知的“应办事宜”里还单独列出了“给发商民赴乌鲁木齐路照,按旬具报”的规定。e
与天山以北的乌鲁木齐和伊犁允许内地商民携眷定居不同,在天山南路各城,出于民族和宗教的考虑,虽然允许内地商民出入活动,但长期禁止携眷(道光以后有变化),以防止其在南路定居,与当地民众交往过密而滋生事端。乾隆三十年发生乌什民众反抗清廷驻扎大臣和伯克的暴动,事定之后清朝在善后章程里规定“民人之居处宜别”,命令商民一概赴驻兵处所贸易和居住,接受弹压。f在这一背景下,南路各城的商民事务由城守营负责,并配合以当地设立的商民乡约。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衙门的办事章程规定:“商民领票出境,由城守营查明俱(具)报印房给票。至起行时,由城守营查验放行。其有各城前来本处贸易者,按票查验其所持路票,城守营具报印房查销。”又规定“本处贸易商民,或由叶尔羌军台,或由牌素巴特,两路起票行走,听其自便”。g类似规定亦见于英吉沙尔等地,应是南路各城通行的做法。而且,如前面介绍的两张路票原件内容所示,商民申请路票是由乡约(或由把总、乡约联合)出面向城守营员代为呈请的,这个做法已经规范化,所以刊刻在路票上,申请路票时只须填入承办乡约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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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永保修,达林、龙铎编纂:《乌鲁木齐事宜·户口(商民附)》,王希隆编著:《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 年,第 127 页。
b 《奏为新疆户口日蕃循例编排保甲情形事》,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十三日,《朱批奏折》,04-01-01-0400-041。
c 永保纂,马大正、牛平汉整理:《总统伊犁事宜》“抚民同知应办事宜”,《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 249 页。又,按规定户民即携眷务农之民人,“只身商民户民”一语颇费解,或有误,此处按只身商民理解。
d 永保:《伊犁事宜》,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
e 永保纂,马大正、牛平汉整理:《总统伊犁事宜》“抚民同知应办事宜”,《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第 247 页。
f 《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 32,乾隆三十年十月甲寅,《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359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952 页。
g 和宁撰,孙文杰整理:《回疆通志》卷 7《喀什噶尔》,第 145-146 页。
人名即可。
路票制度的目的在于掌握商民的行踪,那么“给票”“查验放行”“查销”等规定是否在各地被切实执行,又在多大程度上起到了管控商民的作用呢?米华健对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存疑:
“由于路票在每一站都要检查,返回内地时还要交回,而且其所携带的信息在各城衙署都是共有的,因此在理论上路票制度可以使当局拥有每一个商人的旅行记录,尽管在实践中这也许是不可能的。”a但是笔者经过翻检档案,发现了许多可以证实这套制度确曾有效运行的事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乾隆四十九年的一组奏报。
通常情况下,如果局势平稳,官方很少会留意商民的日常活动。但如果有重大事态发生,且涉及到来自内地的商民时,路票制度便成为新疆地方官员追踪其活动轨迹的重要手段。在向新疆流动的内地人口中,籍隶陕甘两省的回民历来占有很大比重。回民为内地穆斯林,在保持宗教传统的同时日常习用汉语,故也被称为汉回。b乾隆四十九年,由于甘肃发生以田五、张文庆为首的新教回民武装反清,陕甘总督福康安在率兵镇压的同时移咨新疆当局,要求在新疆的商民中进行搜捕,将“逆犯”亲属按连坐律抓捕归案。下面的这组新疆官员在同年六月到九月间的奏报,不仅反映了缉捕行动如何开展,也为具体了解新疆官方如何运用路票制度提供了重要实证。奏报均为满文,由笔者译出,按上奏的时间顺序将内容摘要于下。
(1) 六月二十四日阿克苏办事大臣国栋奏报:查出今年四月从喀什噶尔领路票前来阿克苏的商民中,有一名叫田奇的商民,经确认就是田五的胞弟田奇(又作田七),随即带领城守营游击特克新及官兵到城外,在回民李应道开的旅店内将其抓获,乡约赵进海亦到场同看。田奇供述系乾隆四十二年八月离家,先后到玛纳斯、阿克苏、喀什噶尔等地替人赶车,四十四年在阿克苏卖杂货,租用李应道的一间房开了杂货铺子,今年二月又替人赶车去了喀什噶尔,于四月二十四日回到阿克苏,对家乡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情。c
(2) 七月十六日阿克苏办事大臣国栋奏报:由于陕甘总督的咨文称“逆犯”拜有之父拜一相、哈光德之叔哈治娃子、哈文之兄哈礼、马四辈子之父马奉举、张文孝及其弟张三娃子等六犯均曾到过阿克苏,要求缉拿究问,他立即核查了阿克苏的商人花名册,从中发现拜一相、哈治娃子的名字,带领城守营游击及官兵至城外旅店将该二犯抓获。至于其他四犯,经过细核商人名册,也各有线索:张三娃子于四十一年八月从叶尔羌返回其原籍地兰州府,哈礼于四十二年五月从阿克苏领路票去了乌什,张文孝于四十六年从阿克苏领路票去了叶尔羌,只有马奉举一人未(查出)来过阿克苏。d
(3) 八月初二日喀什噶尔办事大臣保成奏报:城守营游击广福等查出靖远县商民张文孝和马奉举正在本城贸易,二人之名与陕甘总督的通缉名单相符,即行捉拿。此外,核查商民往来路票登记簿后发现,被通缉的拜一相曾于乾隆四十八年八月从阿克苏领路票来喀什噶尔,同年九月又从喀什噶尔领路票返回了阿克苏,因此已行文告知阿克苏办事大臣国栋留意查拿。e
(4) 八月初九日乌什帮办大臣庆玉奏报:接陕甘总督福康安来咨,称查出“逆属”哈阿利子正在乌什经商,应即捉拿,随即派出游击云成才等人搜访,侦得城外回民马八所开旅店内有哈姓一人即哈阿利子,随将其抓获。至于国栋来文称哈礼于乾隆四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从阿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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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James A. Millward, Beyond the Pass: Economy, Ethnicity, and Empire in Qing Central Asia, 1759-1864, pp. 120-121.
b 参见华立:《清代陕甘地区回民向新疆的迁徙流动——以乾隆时期的事例为中心》,《清史研究》2017 年第 2 期。
c 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国栋奏,《军机处满文录副》(以下简称《满文录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缩微号:131-2334。
d 乾隆四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国栋奏,《满文录副》,缩微号:132-0085。 e 乾隆四十九年八月初二日保成奏,《满文录副》,缩微号:132-0496。
苏领票来了乌什,经查该人并不在乌什。不过核查商民往来路票登记簿时发现,哈礼于乾隆四十二年五月从阿克苏领票来乌什后,七月十四日又从乌什领票往阿克苏贸易,四十三年四月再从阿克苏领票往叶尔羌,故已行文叶尔羌办事大臣处上紧查拿。a
(5) 八月十八日伊犁将军伊勒图奏报:接到陕甘总督福康安来咨,称靖远县“逆属”妥应德、妥阿利子、妥举娃子、王之得等四人在伊犁贸易,应立即捉拿后,派抚民同知庄兆魁等详查,得知妥阿利子已于四十八年八月,妥应德、妥举娃子二人于四十九年三月先后领路票去了乌鲁木齐,被通缉的四人中仅王之得一人尚在伊犁。因此一面缉捕王之得,一面将另外三人的行踪告知乌鲁木齐方面严查。b
(6) 九月初二日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惠龄奏报,接陕甘总督福康安来咨,命缉拿正在塔尔巴哈台经商的靖远县回民哈世昌等六人后,立即派员将其中五人抓获,同时还抓到通缉名单上原以为在阿克苏经商的哈礼,并抓捕了未在名单之内的哈世昌之弟哈世成。被通缉的六人中只有黄勉未能抓到,但查出其已于去年九月领路票前往乌鲁木齐贸易,已行文告知乌鲁木齐方面严查缉拿。c
以上引用的奏折 1 至 6,内容上有交错,不少人名也互见,笔者之所以不避烦杂地摘述其中主要内容,是想梳理出新疆在运用路票制度上的特点。
史料首先表明,路票制度在活动于新疆的内地商民中确实得到贯彻执行。许多商民在新疆停留多年,在各城之间流动的情况也很普遍,有人甚至在同一年内频繁来往于各地。当局对流动本身不加限制,但请领和交验路票是合法出行的基本条件,商民们对此都遵循不怠。
其次,可知新疆各城对来往的路票都进行登记备案,由此掌握商民的流动情况。如奏折 3、4 提到有“商民往来路票登记簿”,奏折 3 中对应的满文为 hūdašara irgesei amasi julesi jugūn yabure temgetu ejere dangse,奏折 4 为 hūdai irgesei amasi julesi jugūn yabure temgetu ejere dangse。
此外在奏折 2 中还提到 dūdai ursei gebu hala i dangse,直译为商人花名册或商人名册,但应该是同一类档册。在大搜捕中,各城官员就是借助了此类档册才查到了大多数被通缉者的行踪,从而能够实施缉拿,反过来也说明这些档册所记的个人路票信息大致可靠。搜捕发生在乾隆四十九年,但路票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可以追溯到四十一年甚至更早的年份。各城官员之间还通过路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起了管控的网络。乾隆四十九年的大搜捕之后,从表面看,清朝没有立即改变允许内地回民往来新疆的基本政策,但是将新教定为邪教,命令各城加强暗访,监视内地回民的动向,严禁新教在新疆传播。上节介绍的乾隆五十五年两份路票原件均注明领票人为汉人,未知始于何时,笔者推测或许是乾隆四十九年以后因形势变化而增添的内容。
其三,六份奏折分别来自新疆各城大臣的具奏,有天山以南的阿克苏、乌什、喀什噶尔,也有天山以北的伊犁、塔尔巴哈台等,还间接涉及叶尔羌、乌鲁木齐等地的情况,可知这样的路票运用具有普遍性,应视为当时新疆全域的一般情况。
当然,商民在某种情况下试图钻路票查验的空子的事例也不鲜见,尤以违禁走私玉石的商民为多。路票本身原不涉及货物数目,但因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勾结商人私贩玉石到内地牟利的事情败露,朝廷重开玉禁,严禁商民染指新疆玉石的买卖,各地都加强了盘查。为了避过官兵耳目,走私玉石的商民往往将玉石交给当地回子运送到某处城外,自己只身进城接受检查,在完成缴换路票的手续后再设法出城至回庄取货,准备下一段行程。比如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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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乾隆四十九年八月九日庆玉奏折(无具奏时间,日期实为朱批时间),《军机处满文月折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缩微号:302-131。
b 乾隆四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伊勒图奏,《满文录副》,缩微号:132-1100。
c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初二日惠龄奏,《满文录副》,缩微号:132-1503。
县籍商民蓝贵宝,乾隆四十七年在叶尔羌私自购得两块玉石,为了带回内地,托回子托克塔帮他运到阿克苏城外,自己单独进城领票后再乘夜出城去取,却不料托克塔等走到半路就被查获,如意算盘落空。a又如乾隆五十年,山陕籍的商民赵世洪等多人,借叶尔羌办事大臣病重回京之机买通其家人,在大臣的行李车上藏带玉石,也采用人货分开的办法,自己进城换路票,“经官兵搜查车内并无夹带”后再伺机去城外取货,却因库车的盘查过严,终至败露。b这些事例反映了新疆商民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得不与官府斗智斗勇的事实,但究其缘故,与其说是针对路票制度,不如说是玉禁所致。他们都按照规定到城验换路票,也证明路票规定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玉禁在嘉庆四年随着新帝亲政而被解除。嘉庆帝谕称:“嗣后回子得有玉石,准其自行卖与民人,毋庸官为经手,致滋纷扰。惟民人起票进关时,仍应照向例,于票内注明,造册移付嘉峪关,以凭查核。”c从此以后,商民在新疆买卖玉石成为合法,只要在路票里加以注明备案,便可以携带进关了。
四、路票之外的几种照票
乾隆末年以后,随着内地商民在新疆的社会经济中日益活跃,除了往来通行所需的路票,还衍生出一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照票,与路票制度互为补充。
(一)挖矿及从事贩卖所需的照票
此类照票主要涉及乌鲁木齐、塔尔巴哈台等地的金矿和喀喇沙尔的铅矿。乌鲁木齐辖下的迪化州和库尔喀喇乌苏境内均有金矿,乾隆四十七年获准设立金厂招民开采,每挖金民人五十名设立课长一名,发给照票,每名每月交课金三分。交课之后,令课长等将所得余金呈验给票,方可售卖。如无照票,即照私金治罪。d
乾隆四十九年喀喇沙尔办事大臣福禄办理稽查铅厂事宜,也参照金厂定例,于挖铅商民内
“择人老成去得者,每五十名拣派头目一名,以资弹压”。民人刨获铅斤,“由课长查明数目”,呈报办事大臣,给票带往别城售卖。e
塔尔巴哈台的达尔达木图也出产金砂,但对开或禁,各方意见长期不一。几经议论,到嘉庆十九年,终于确定可由商民“领票开采”。当年即有领票试采金砂夫丁一千零六十二名,设立商头六名,其余运水担柴做饭各项夫役也一并散放小票,以便稽查。f达尔达木图金厂设立后,每名一年抽课金三钱六分,如有病故或回家,准许商头“报明销票”,又责成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所属的管粮同知等前往弹压,督率乡约随时稽查。g
(二)运贩盐斤和伐木贩卖的照票
此类照票主要见于伊犁和乌鲁木齐地区。毗邻伊犁的精河有盐池产盐,向来供应伊犁军民食盐所需,由伊犁抚民同知衙门发给商民来回路票,前往精河贩回,并派差役同往管理。贩盐照票也曾遇到波折,乾隆五十年,以笔帖式衔管理精河粮务的五明安擅作更张,称“精河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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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67 辑,第 213-214 页。
b 乾隆五十年八月初九日阳春保奏及所附供单,《满文录副》,缩微号:135-0115;(福康安)《奏稿》第 24 册,乾隆五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奏,东洋文库藏。
c 《清仁宗实录》卷 45,嘉庆四年五月甲戌。谕旨内的“仍应照向例”,可能是指乾隆三十七到四十三年间开放玉禁,准许商人参与玉石变价时一度实行过的规定。
d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清代的矿业》下册,中华书局,1983 年,第 523-524 页。
e 《清高宗实录》卷 1210,乾隆四十九年七月丙辰。
f 《奏为试采达尔达木图金厂情形事》,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录副奏折》,03-2142-039。
g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清代的矿业》下册,第 534 页。
所产盐斤,运贩伊犁,其运盐路票应在精河缴销,另行换给”。a此举遭到伊犁方面强烈反对,指责五明安“欲因换票,借端需索”,乌鲁木齐都统等人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案件报到朝廷,经乾隆帝亲自批示,一切仍照旧章,五明安被革职发往伊犁充当苦差。b
伊犁南北山场出产木材,原听民人自行砍伐贩运,供应九城“兵房岁修及屯工、渠道桥梁之用”。嘉庆十一年伊犁将军松筠以“山场本系官地,所产木植自未便任听私行砍伐,漫无稽核”c,奏请在伐木人民内,“择其老成妥实者设为商头,官给验票,定以抽分,每木百根抽分七根”d。继伊犁之后,乌鲁木齐也对当地山场征收木税。
(三)行销茶叶的引票与照票(也称印票)
贩入新疆的茶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经由北路,为旅蒙商经营的杂茶,也称晋茶。茶产于湖北等地,商人在张家口、归化城领部票纳税后运出,从蒙古转贩至新疆,因为是无引贩卖,属于私茶。另一类经由关内,为承领甘司茶引的商人所贩运的官茶,也称引茶或湖茶。茶商将茶从湖南安化的产地运至甘肃上缴,每引 100 斤内,50 斤交官,50 斤商运,又准商人附搭 14 斤自售,所以也称附茶。新疆是甘司行引之地,按规定有引票的官茶方属合法销售,但杂茶相对廉价,从北路入境后行销新疆多地,挤占了市场,造成官茶壅滞。道光初,陕甘总督那彦成力图取缔北路私茶以维护新疆的官茶市场;e之后又奏请在新疆各地设立税局,无论附茶杂茶,“一律给票”。杂茶在古城、乌鲁木齐,官茶在嘉峪关纳税并请领印票,各自“注明商人姓名、茶封数目及运赴何城销售”,如果前往天山南路销售,还要在阿克苏税局再次验换照票,并要求所到各城都对贩茶征收落地税,如无照票,即以私茶论,入官充公。f那彦成的茶税计划相当周密,但也因此而过于繁杂难行,又因为伊犁将军等人的消极态度,未能如他所愿真正得到推行。
上述的各种照票不同于前文说的路票,制定者重在通过给发照票来实现征课纳税,以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此类照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乾隆末年至嘉道年间,并非偶然,它与清朝在新疆的财政状况是相呼应的。清朝自从乾隆中叶经营新疆,就一直面临慢性的“财政难”问题。虽然乾隆帝强调“以边养边”,实际上仅粮食得以就地取给,官兵俸饷及各种行政支出等大宗经费,都需要从内地调拨,史称“协饷”。在乾隆朝全盛时,国库充裕,尚能维持,但嘉庆以后,经济下降,内忧外患增加,朝廷对协饷日感力不从心。嘉庆帝曾专门颁布上谕,要求“将新疆南北各城及镇西、迪化二府州所属,每年出纳大数,通盘核计,其地利所产,人力所生,是否岁有增益,不须资取内地者约有若干,即不能以该处岁入给该处之用,但使经费岁有所减,则于国用不无稍裨”。g以课税为目的的各种照票,便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尽管新疆各城力图开源节流,但商民课税带来的效果有限,只不过是杯水车薪;而另一方面,这些做法加重了商民的负担,也给官员的巧取勒索以可乘之机。道光十一年(1831)甘肃玉门县民何聪赴京递状,其中一项是控告嘉峪关胥吏科敛。他说:
从前嘉峪关向无茶税,道光八年间那大人奏明每茶一封,收税银三钱,大不利于回疆。所有民人出关入关,在肃州领票,需用大钱七十五文,嘉峪关巡检验票放行,出关一人一马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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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奏为特参管理精河粮务笔帖式职衔五明安擅自行文换发运盐路票请革职衔充差事》,乾隆五十年九月十二日,《朱批奏折》,04-01-12-0214-055。
b 《清高宗实录》卷 1240,乾隆五十年十月己卯。
c 《奏报伊犁山场抽取木植板片一年用存数目并筹议章程事》,嘉庆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录副奏折》,03-2059-033。
d 佚名纂,吴丰培整理:《伊江集载》“木税”,《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第 114 页。
e 容安辑:《那文毅公奏议》卷 59《请禁新疆私茶》。
f 容安辑:《那文毅公奏议》卷 77《议立茶税》。
g《清仁宗实录》卷 280,嘉庆十八年十二月戊戌。
各五文,进关加倍,我心里不平,自己做就封口呈词。a
该案发回甘肃审理,陕甘总督杨遇春复奏称出关时每票收纸价五文是工本费,始于乾隆年间,相沿已久,“向无出关索钱五文,进关加倍及藉端留难科敛情弊”,何聪系诬告,应当治罪。b然而无独有偶,道光末年成书的《哈密志》里开列了向来往商民征收的“杂课”,项目繁多,如“岁征出关路过商民贩货铁辋车每辆税银三两,木辋车税银二两”,“岁征赴巴里坤、吐鲁番两路,无论商民运货铁辋车木辋车,每辆税银均系二两”,“岁征商民进关口票每张税银四钱”,“岁征赴巴里坤、吐鲁番民人口票每张税银七钱”,“岁征进关西路运贩玉块商民论斤重取税给口票税银,无定额”等,皆由哈密厅派差役查办,并不奏销,显然有私自加征之嫌。c此外,道光九年由乌鲁木齐获准释罪回籍的官犯常庆也控告当地营私舞弊,称“嘉峪关外各卡验票放行时,向人勒索银钱”。d所以,尽管杨遇春否认,但各关卡的官弁借查验路票需索商民已成了积习,越到后来越明目张胆,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五、代结语:几点辨析
在以往的研究中,虽非直接针对路票问题,但对于清代内地商民能否前往南疆,也存在着一些误解。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约瑟夫·弗莱彻(又译作傅礼初)。由他撰写的《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二章《1800 年前后清代的亚洲腹地》里这样说:“清政府担心汉族商人会控制六城的经济(就像汉人商号和钱庄在满洲和蒙古所作所为那样),从而激起东突厥斯坦人的愤怒和反叛,因此采取了一种严禁六城与汉人接触的政策”,“清政府不在六城设立流放地,也不许平民移民和商人进至哈密以西各地”,“在政策上汉商是不准进入六城的,部分例外就是允许甘肃砖茶特许商前往六城”。e这些表述对西方清史学界颇有影响。然而通过现在掌握的大量事例(比如本文所举出的),我们已经看到,他的理解并不符合历史的原貌,清朝不仅允许内地商民持路票来往南疆,甚至采取鼓励的态度。
当然,清朝对内地商民在南疆活动并非全无限制。如前所述,限制之一是为了防止“民回交涉生事”,规定“不准商民携眷安家”,只能单身前往。f限制之二是,鉴于乾隆三十年乌什发生反抗清廷驻扎大臣和伯克的暴动,清朝在善后章程里规定“民人之居处宜别”,命令商民一概赴驻兵处所贸易和居住,接受弹压,“若听其随意栖止,与回人相杂,不免易滋事端”。这些限制被一些研究者称为“汉回隔离”政策。g弗莱彻的误解是否由此而来,不得而知,但是细观所谓“隔离政策”的内容便知,它们与弗莱彻所说的政策上“严禁六城与汉人接触”或者“内地汉族商人不能进入南疆”,绝对不是同一概念,不应混为一谈。
也有人指出,《清宣宗实录》的一条记载令人困惑,容易造成“内地商人事实上被排除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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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奏报审讯甘肃玉门县民人何聪赴京呈递封章控诉青海黑番抢掠及嘉峪关胥吏科敛一案情形事》,道光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录副奏折》,03-3759-015。
b 《奏为审明甘肃民人何聪京控嘉峪关守关弁兵书役索钱留难等情系属诬告并定拟事》,道光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03-3761-032。
c 钟方:《哈密志》卷 21《食货志四·杂课》,《中国方志丛书》西部地方第 17 号,成文出版社,1968 年,第 93 页。“口票” 应是路票的又一种叫法。
d 《奏为审拟发往乌鲁木齐释回官犯常庆呈控该处营务舞弊等情案事》,道光九年六月初三日,《录副奏折》,03-4036-001。
e 参见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 1800-1911 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 81、86-87 页。
f 《清宣宗实录》卷 267,道光十五年六月己丑。
g 如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 年;杨恕、曹伟:《评清朝在新疆的隔离政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 年第 2 期。不过笔者以为,能否将清朝治理新疆的政策笼统概括为“隔离政策”,对“隔离”的定义是否妥当,解读有无夸大,都还有商榷的必要。
南疆之外”的误解。a即道光十年五月陕甘总督杨遇春奏称“嗣后内地出关民人,除南路各城仍遵前旨饬禁外,其赴北路者,著照旧例由肃州觅保给票放行。如有出关后潜赴南路者,著吐鲁番领队大臣于托克逊地方设卡,派员严查,如验无照票者,即行拿解治罪”。b此处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仍遵前旨饬禁”的含义,“前旨”发生在什么时候,是否意味着清朝曾明确禁止内地民人前往南疆呢?经过仔细爬梳档案记载,笔者发现所谓“前旨”应该是道光十年闰四月前后下达给陕甘总督杨遇春等有关人员的一道上谕。c当时正值历时多年的张格尔之乱被平定,清军相继回撤入关,但是战时跟随军队出关的余丁及运送军需的大量夫役人员,却多半散落在南疆各城,沦为无业流民,回籍艰难,对当地的社会秩序也十分不利。是年经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札隆阿将此情况上报后,道光帝在上谕中指示“回疆无业流民每名赏给口粮,俾令回籍”,同时为了杜绝他人冒混,又命“嗣后凡有内地出关及北路南来各人民,由该管道厅查明,实系客商带有货物者,方准给票出关。其单身无业之人一概不准给票”。d由此可知,所谓的“前旨饬禁”,发生在道光十年前后的特定背景之下,是为了将流落南疆的夫役人等尽快资遣回籍而出台的,应该是一时之举。而且“不准给票”的对象是“单身无业之人”,带有货物的客商不受此限,依旧可以给票出关或者由北路南来,但需要在托克逊接受盘查。在档案的记载里,事情的脉络原本是清晰的,只是在收入《清宣宗实录》时由于编纂者的取舍压缩,导致前因后果变得含混不清了。
关于这件事我们还可以和《回疆则例》的内容结合起来看。道光二十二年刊行的《回疆则例》,相比嘉庆朝增加了“稽查佣工汉民”和“稽查汉回擅娶回妇”的规定:
一、 内地汉民前往回疆各城觅食佣工者,如无原籍、年貌、执业印票及人票不符,即行递解回籍。倘回户私自容留,查出治罪。
一、内地汉回前赴回疆贸易佣工者,令在原籍请票出关,注明年貌、执业,行抵各城缴票注册,回日请票进关。如查有擅娶回妇为妻,及煽惑愚回多方教诱,及充当阿浑者,即照新例治罪。e
“续纂”的这两条规定口气虽然严厉,但恰好说明在道光十年的“饬禁”过去十二年后,不论内地汉民还是内地汉回(即回民),仍然获准前往南疆贸易或佣工。佣工者即单身无业之人,法律不禁止他们出关,只规定必须请票及做到“人票相符”。对于内地回民,出于戒备防范的考虑,增加了不得擅娶当地回妇和不得充当阿訇的规定。也正是在道光十年前后,延续了数十年之久的内地商民不得携眷前往南疆的禁令开始松动。先是道光七年年底,平叛战争还未完全结束,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上奏善后事宜时便建议“商民携眷前来亦听其便,其中倘有认垦开荒者,并准拨给地亩,试种纳粮”;f至道光十一年,皇帝下谕“将西四城可种之闲地招民开垦,有愿携眷者听之,其回子地亩亦不禁其租给民人耕种”。g该令一出,各城商民群起响应,纷纷呈请自备斧资回籍搬眷,商民在南疆的居留条件变得更加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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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参见 James A. Millward, Beyond the Pass: Economy, Ethnicity, and Empire in Qing Central Asia, 1759-1864, p.
283, notes No. 11。关于这个问题,米华健也认为弗莱彻误解了新疆的情况。
b 《清宣宗实录》卷 169,道光十年五月乙丑。
c 《奏请在吐鲁番所属托克逊设卡稽查往来民人事》,道光十年闰四月十二日,《录副奏折》,03-2804-011。
d 《奏为凡由内地出关及由此北路南来人民务须查明实系客商始准给票事》(附片),道光十年二月初三日,《朱批奏折》,04-01-01-0714-051;《奏为委查各城流民一律肃清及地方安静事》,道光十年七月初三日札隆阿奏,《朱批奏折》,
04-01-01-0714-052。
e 道光朝《钦定回疆则例》卷 8,第 13-14 页,《蒙古律例·回疆则例》,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8 年影印版。
f《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 55,道光七年十二月癸酉。
g《清宣宗实录》卷 197,道光十一年九月戊寅。
References
Fairbank, John K., 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ume 10, Late Ch’ing 1800-1911, Part 1.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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