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
所属分类:清史百科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6
清代杂税之一。系地方政府征自民间当铺之税款。民人开设当铺,需呈明地方官,由地方官转呈布政司发给照帖,按年纳税,汇人奏销册报部。奉天每当年纳税银二两五钱、贵州三两、云南四两、余省每当年纳税银皆五两。(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