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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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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班银
所属分类:
清史百科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6
明清征于工匠之代役银。明代工匠属匠籍,需轮班到京师服役。成化时迫于工匠逃亡、反抗,遂定轮班工匠输银代役,不愿出钱者仍旧服役。清初曾一度取精匠籍,统编入民籍,照民一例当差。实行未久,叉恢复对该项银之征解,康熙三十六年(1697),改革此制,首次于浙江将其摊入地丁,于全省地丁下带征。其后,湖北、山东、湖南各省均照浙江倒实行。(李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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