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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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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埝
所属分类:
清史百科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6
民租河南、山东黄河滩地,为防水淹,筑小土堤拦护,称民埝。清政府初以其有碍河防,不利水流,严行查禁,后则将其纳入整体河防。乾隆二十三年(1758)规定:山东运河、卫河及南旺、蜀山等胡民埝,令该管地方官于当年汛候亲诣履勘。凡有单薄残缺处所,督事居民及时培补,年终出具完固印结咨部。如失时不修,降一级调用,如捏报完固,即予革职。(孟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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